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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关于印发赣县中小学校(幼儿园)食堂管理办法的通知

    信息发布者:黄光珍
    2016-12-10 10:47:20    来源:五云镇政府网   转载

    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

    关于印发赣县中小学校(幼儿园)食堂管理办法的通知

     

    各乡镇人民政府,县直、驻县有关单位:

   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,现将《赣县中小学校(幼儿园)食堂管理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。

     

    20161110

     

    赣县中小学校(幼儿园)食堂管理办法

     

    为进一步提升我县学校食堂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,确保我县学校食品安全,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,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安全稳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《学校卫生工作条例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,特制定本办法。

    一、基本要求

    1.落实食品安全责任。各乡镇、部门和单位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,确保学校食堂安全卫生。乡(镇)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,明确分管领导,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作为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,强化学校直供自来水的卫生安全监管;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学校申办食堂的行政许可,加强食堂食品原料采购、贮存、加工和餐用清洁消毒、设施设备维护、食品添加剂使用等环节的业务指导,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督查,组织学校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,负责查处食品经营违法行为;县卫计委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、学校饮水质量检测、食品安全事故的病人救治、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处置;县水利局负责“千吨万人”农饮安全工程直供学校自来水的卫生安全保障与监管;县自来水公司负责辖区内的直供学校自来水的卫生安全保障与监管;县教育局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,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,落实以校(园)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制,落实食品安全保障措施,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,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;学校(幼儿园)负责本单位食堂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,校(园)长是食品安全责任的第一人,要指定专门人员管理学校食堂,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,按规定提供餐饮服务,确保师生饮食安全。

    2.实行资格准入。学校开办食堂必须向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申请并取得《食品经营许可证》后,方可供餐。委托餐饮企业管理食堂的学校须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,并经主管部门和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共同审批同意后并取得《食品经营许可证》,方可委托该餐饮企业管理食堂。审批标准由县教育局和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共同行文制定。

    3.健全食材验收制度。学校应每天对食堂加工前原材料的数量、质量进行验收,认真查验食品生产日期、保质期;查验是否有质量不合格的食品;查验是否有《食品安全法》禁止生产、经营的食品;查验食品进货单与实物是否一致。

    4.严格供餐标准、账目公示。学校每天须做好供餐菜谱(食谱)、供餐人数和原材料品种、数量、价格等信息的公示,每月食堂财务收支明细核算应及时公示,对公示情况应保留相关证据备查。

    5.强化食堂卫生安全常态督查。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学校食堂安全卫生督查常态机制,强化食堂食品卫生和质量的监管,保障食品安全和供餐质量。学校要严格执行学校负责人轮流陪餐制度,并建立由学生代表、家长代表、教师代表等组成的食堂食品质量和卫生监督小组,及时发现问题、督促整改。

    6.畅通信息反馈渠道。教育局要在学校设立专门信箱和定期开展学生满意度调查,及时发现食堂管理和供餐质量中存在的问题,及时整改到位。

    7.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。乡(镇)人民政府和学校应防止投毒(污染)事故,保障饮水安全,建立完善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,细化事故信息报告、人员救治、危害控制、事故调查、善后处理、舆情应对等具体方案。

    二、工作人员管理要求

    8.实行持证上岗。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,在上岗前应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同时取得健康证明方能上岗,

    9.定期组织体检。工作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,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。

    10.坚持每日晨检。工作人员需每日参加基本晨检,有发热、腹泻、皮肤伤口或感染、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,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,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,方可重新上岗。

    11.注重个人清洁。从业人员必须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,在处理食品及分餐前、处理食品原料及使用卫生间后,必须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消毒;穿戴清洁的工作衣、帽,并把头发置于帽内;不得留长指甲、涂指甲油、戴戒指加工食品。

    三、食品采购、贮存、加工要求

    12.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。食品采购应当查验、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凭证;每次采购应索取和实际采购品种、数量、价格相符的原始票据,做到源头可控,有据可查。

    13.强化出入库管理。食堂物品的入库、出库须由专人负责,签字确认。严格入库、出库检查验收,核对数量,检验质量,杜绝质次、变质、过期食品的入库与出库。出库食品做到先进先出。

    14.规范库存盘点。食堂物品入库、验收、保管、出库应手续齐全,日清月结。盘点后相关人员均须在盘存单上签字。发现变质和过期的食品应按规定及时清理销毁。

    15.严格操作规范。食品加工应严格执行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》。学校必须采用新鲜安全的原料制作食品,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,不得制售冷荤凉菜、四季豆等高风险食品。食品处理区应设置在室内,按照原料进入、原料加工、半成品加工、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,并应能防止在存放、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。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。原料通道及入口、成品通道及出口、使用后的餐饮具回收通道及入口,宜分开设置;无法分设时,应在不同的时段分别运送原料、成品、使用后的餐饮具,或者将运送的成品加以无污染覆盖。食品处理区应设置专用的粗加工(全部使用半成品的可不设置)、烹饪、餐用具清洗消毒的场所,并应设置原料和半成品贮存、切配及备餐的场所。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,其烹饪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。烹饪后的熟制品、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,防止交叉污染。

    16.实行食品留样。食堂经营者必须将每餐次的食品成品留样,并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,放置于专用冷藏设施中冷藏48小时。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,不少于100g,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、留样量、留样时间、留样人员、审核人员等信息。

    四、违规处罚办法

    17.建立强退机制。对供餐质量低、食堂卫生2次不合格的学校食堂供餐企业,学校有权单方取消其供餐资格,予以强制退出食堂承包;因食品卫生引发食物中毒事故的,食堂供餐企业必须承担相关赔偿责任,构成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
    18.强化责任追究。对因违反规定、疏于管理、玩忽职守,导致学生发生食物中毒事故,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迟报、漏报、瞒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,按照职责分工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,同时追究其他相应责任人责任;构成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对违规进行餐饮操作的食堂员工且屡教不改的,学校应要求聘用企业予以辞退;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,追究相应责任;构成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
    本办法适用赣县所有中小学校、幼儿园,自下发之日起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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